加拿大實行聯邦、省(或屬地)和地方三級征稅制度,聯邦和省各有相對獨立的稅收立法權,地方的稅收立法權由省賦予。省級稅收立法權不能有悖于聯邦稅收立法權。加拿大屬聯邦、地方稅收分權型國家,類似于美國。